巍山人民看过来大理新区一期征地拆迁补偿

2022/8/8 来源:不详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理新区一期(先行启动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告第4号

《大理新区一期(先行启动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巍山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年4月6日执行。

大理新区一期(先行启动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保证大理新区一期(先行启动区,以下简称“大理新区”)建设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根据有关规定,并参考巍山县内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大理新区规划建设实际,特制订以下补偿标准。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十五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实物量的测量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权利人参与,并按实物量调查程序进行认定,测量所需经费计入征地成本。

(一)集体土地

1.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水田(含菜地、宅基地、晒场、鱼塘)元/亩

(2)旱地、园地(含果园、桑园、茶园)元/亩

(3)坝塘、水沟按原地类标准补偿

2.林地补偿标准

(1)林地补偿费(含林木补偿)

①有林地(含经济林地)元/亩

②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元/亩

③未成林地、幼龄林地元/亩

④宜林地元/亩

(2)林地安置补助费元/亩

3.苗圃和育苗地:按相邻地类进行补偿,苗木移栽费元/亩。

(二)国有土地

1.依法办理过出让及有偿划拨手续的土地,按有资质的测量评估机构测量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2.依法通过行政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按以下标准补偿:

(1)国有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对其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对照本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土地按本补偿标准规定的集体土地最高综合补偿价加已缴纳的与土地相关的税费。

(2)国有农用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次征拆范围内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原用地单位剩余土地面积的变更登记费(含权属调查、测绘等费用),由补偿人负责,一并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设计内的临时用地

(1)水田元/亩年

(2)旱地、园地元/亩年

(3)其它地类元/亩年

2.临时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1)灌木林元/亩

(2)其余作物参照本方案第七条第三款“青苗和非林地上的零星果木补偿标准”执行。

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云南省土地复垦费用监管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耕〔〕3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报请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根据审查结论,及时与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工作监管协议》等相关文件,在相关银行开设土地复垦费用专门帐户,按规定缴存土地复垦费用,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4.临时栽插电杆由施工单位按元/根(含电杆位置、拉线补偿,期限至施工结束)给予补偿。

(四)农业设施用地

农业设施用地,按照集体土地同地类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农户的安置(林地除外)

1.土地回迁货币化安置。对被征用在册承包土地(含自留地)的给予8%的国有土地安置。经村民小组征求村民意见,形成共识(有户主书面申请,签字安置协议),征收单位以每平方米元回购。

2.商品房安置。采取每征用一亩在册承包土地(含自留地)安置15平方米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方式安置。商品住房由征地方统一规划设计建设,每户的安置以套为单位,不足部分按市场价找补。每户最多安置两套,应安置面积超出安置部分按每平方米商品住房元折算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和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

1.拆迁补偿标准

(1)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屋按有资质的房屋测量评估机构测量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2)土掌房(含砖墙、石棉瓦、烤房、有顶厕所)元/平方米

(3)简易房(含土墙、石棉瓦、猪牛厩)元/平方米

(4)铁门大:元/平方米小:元/平方米

(5)木门大:元/平方米小:元/平方米

2.安置方式

可采用集中或分散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3.对列入拆迁,并已签订拆迁协议的,由镇人民政府收回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交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注销。

4.集体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奖励,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签定《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涉及整户房屋搬迁并按时拆迁的被拆迁户,每户一次性按元给予搬迁补助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宅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拆迁的给予奖励,奖励时限从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之日起,按20天计算,每提前一天,奖励元。不按时拆除的,不享受此项奖励资金。

5.零星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1)块石砌体干砌:元/立方米,浆砌:元/立方米

(2)砖围墙元/立方米

(3)土围墙元/立方米

(4)混凝土地坪70元/平方米

(5)砖瓦窑(万匹)3元/万匹

(6)石灰窑(10吨)元/座

(7)水井(含沉井,直径1.5~2米)元/米

(8)深井1元/米

(9)水池元/立方米

(10)沼气池元/立方米

(11)水窖元/立方米

(12)烤烟房(土筑)5元/座

(13)标准化烤烟房1元/座

(14)卧式密集烤烟房:三台式3元/座,四台式0元/座

(15)坟墓

①石坟(有碑)2元/冢

②水泥坟、毛石坟、砖坟1元/冢

③土坟元/冢

④暗坟元/冢

⑤双石坟(合穴坟)元/冢

火化后存放到佛塔、骨灰灵堂的奖励元/冢;在规定时限完成搬迁的,每冢奖励元,坟冢搬迁按照先签订协议、再搬迁、后补偿的步骤进行。

(16)太阳能平板元/平方米,管式元/管

(17)水渠、水沟

混凝土元/立方米

浆砌石元/立方米

(18)饮水管线(镀锌钢管)

DN15:25元/米DN20:35元/米

DN25:45元/米DN30:65元/米

DN40:85元/米DN50:元/米

DN60:元/米DN:元/米

DN:元/米DN:元/米

(19)机耕路

沙砾石路面:20元/平方米混凝土路面:70元/平方米

(20)大棚

标准大棚:60元/平方米简易大棚:20元/平方米

6.突击抢搭、抢建及违法、违规建盖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拟征收土地范围拆迁公(通)告后新增加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电杆、电线(集体或个人架设)根据实际情况,以县供电公司测算的迁改费用进行补偿。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按有资质的房屋测量评估机构测量评估的价格进行补偿。

(三)企业的搬迁根据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青苗和非林地上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

(1)菜地元/亩

(2)水田大春元/亩,小春1元/亩

(3)旱地大春1元/亩,小春元/亩

(4)大棚蔬菜3元/亩

(5)白魔芋一年生4元/亩,二年生1元/亩

(6)蘑菇大棚种植(含大棚及所种蘑菇的所有补偿费用)元/平方米

(7)桑园

①成活一年以内元/亩

②一年以上两年以内0元/亩

③两年以上1元/亩

(8)葡萄园

①一级(管理规范、种植整齐,地面覆盖率达80%以上的盛产期葡萄园)0元/亩

②二级(管理不够规范、种植不整齐,地面覆盖率在50%-80%的盛产期葡萄园)1元/亩

③三级(覆盖率在50%以下的)0元/亩

(9)枇杷园、梨园0元/亩

(10)大枣、桔子0元/亩

(11)蓝莓0元/亩

(12)西瓜元/亩

(13)万寿菊0元/亩

(14)红花1元/亩

(15)摸摸香元/亩

(16)烤烟田烟:元/亩地烟:元/亩

2.非林地上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不含苗圃地和育苗地):

(1)桉树、松树:

①胸径5厘米(不含5厘米)以下4元/株

②胸径5-11厘米(不含11厘米)10元/株

③胸径11-20厘米(不含20厘米)20元/株

④胸径20厘米及其以上50元/株

(2)果树(含梨、桃、杏、李、梅、柿、桔子、香橼、火龙果、拐枣、石榴、苹果、葡萄、木瓜、椪柑、无花果、枇杷、花椒、香椿、橙子、樱桃、板栗、槐树、花红、荔枝、甜角树等):

①果苗3元/株

②未挂果40元/株

③三年以下初果期80元/株

④三年以上初果期元/株

⑤盛果期元/株

(3)核桃树:

①实生苗6—10元/株

②三年以下未挂果幼树11—元/株

③三年以下初果期(或胸径4—8厘米,不含8厘米)—元/株

④三年以上初果期(或胸径8—12厘米,不含12厘米)—元/株

⑤盛果期:

胸径12—16厘米(不含16厘米)元/株

胸径16—20厘米(不含20厘米)—元/株

胸径20厘米及其以上1—3元/株

(4)棕树:

①幼树15元/株

②胸径10厘米(不含10厘米)以下20元/株

③胸径10—20厘米(不含20厘米)40元/株

④胸径20厘米及其以上80元/株

(5)芭蕉树:

①小丛(1—3株)50元/丛

②中丛(4—7株)元/丛

③大丛(8株以上)元/丛

(6)竹子:

①小棚(1—5株)70元/棚

②中棚(6—10株)元/棚

③大棚(11株以上)元/棚

(7)茶园:

①一级(管理规范、种植整齐,地面覆盖率达80%以上的盛产期茶园)1元/亩

②二级(管理不够规范、种植不整齐,地面覆盖率在50%-80%的盛产期茶园)1元/亩

③三级(覆盖率在50%以下的)元/亩

(8)桂花树:

①胸径3厘米(不含3厘米)以下15元/株

②胸径3厘米及其以上80元/株

(9)香樟、天竺桂、樱花、小叶榕、狗响铃树:

①幼树8元/株

②胸径2—5厘米(不含5厘米)60元/株

③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元/株

④胸径10厘米及其以上元/株

(10)滇朴、万年青、白木荆:

①幼树5元/株

②胸径3—5厘米(不含5厘米)10元/株

③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40元/株

④胸径10厘米及其以上元/株

(11)银杏、雪松、茶花、大理罗汉松、四罗汉松:

①幼树20元/株

②胸径2厘米及其以上50元/株

(12)紫薇(火把花)、金银花、鸡爪花、藤子花:

①胸径1-5厘米(不含5厘米)30元/株

②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元/株

③胸径10厘米及其以上元/株

(13)红雪梨:

幼树5元/株初挂果80元/株盛果期元/株

(14)糯子石榴:

幼树15元/株初挂果元/株盛果期元/株

(15)山核桃、坚果:

幼树25元/株未挂果70元/株初挂果元/株

(16)大青树(老缅树)

①胸径20厘米及其以上元/株

②胸径12—20(不含20厘米)元/株

③胸径5—12厘米(不含12厘米)50元/株

④胸径5厘米(不含5厘米)以下10元/株

(17)柳树、白杨

①胸径20厘米及其以上30元/株

②胸径12—20厘米(不含20厘米)10元/株

③胸径5—12厘米(不含12厘米)7元/株

④胸径5厘米(不含5厘米)以下1.5元/株

(18)棕榈树

①小50元/株

②中元/株

③大元/株

(19)蓖麻10元/株、

(20)桑树

①胸径20厘米及其以上36元/株

②胸径12—20(不含20厘米)12元/株

③胸径5—12厘米(不含12厘米)9元/株

④胸径5厘米以下2元/株

(21)风景树(山神树)30厘米及其以上元/株

(22)玫瑰花、牡丹花、铁树、白蜡树、火龙果按3元/株移栽费补偿。

(23)菊花、枸杞、白芨按10元/平方米移栽费补偿。

(五)库塘补偿标准

1.塘坝征用,按坝塘库容水立方进行补偿,标准为30元/立方米(含坝塘及其水产品所有补偿费用,以县水务局勘测核实的库容量为准)。

2.因非法采砂形成的洗坑塘,现用于养育、蓄水的,按土地性质标准补偿,不按水容量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政策标准由用地单位足额交财政专户,符合参保条件并要求参保的被征地人,按相关程序进行参保。

五、本标准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若低于云南省制定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六、未尽事宜,由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巍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大理新区一期征地工作稳步推进!新区建设将给巍山县带来巨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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